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
20 25年永州监狱减(无)字第2 4号
罪犯周靖,男,1987年11月2日出生,瑶族,湖南省新宁县人,高中文化,住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园艺路170号。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。
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-08-04作出(2018)湘
05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周靖犯故意杀人罪, 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80元(已赔偿)。刑事部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、抗诉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(2017)湘刑核87058240号刑事裁定,核准原判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,提出上诉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-08-04作出(2018)湘刑终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刑期自2025-08-04起,2025-08-04交付执行。
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2021年7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1)湘刑更2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。
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周靖自2021年获得减刑以来,能认罪悔罪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能服从安排,遵守劳动纪律,坚守劳动岗位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202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。截止2024年10月累计表扬9次,并余654分。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, 考核期内,劳动改造扣分累计3次共25分。上述事实,有罪犯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、罪犯奖惩审核表、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。
综上所述,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七条第二款、第八十条之规定,建议对罪犯周靖由无期徒刑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
2025-08-04
附:罪犯周靖卷宗材料共1卷1册